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五节第二十七条及《四川理工学院本、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,以下学生长期不在校,应对其做退学处理。但本着“以人为本、教育优先”的原则,经学校研究决定: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周内,以下学生必须回校办理相关手续。逾期不回校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,学校将对其作自动退学处理,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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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公告名单
四川理工学院
2016年9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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